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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区****-**-***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6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检二部交诉[2020]37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7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B****S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车,沿省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及同乘人员秦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认定被害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1402121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记录单;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表;被告人供述;证人秦某某、李某、王某某的证言;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某某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被告人也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车受损、一人死亡,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事故现场拨打报警、报医电话,并等候警察来现场处理,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峰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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