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8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超速(10%)驾驶辽B****3号小型轿车沿普兰店区爱大线(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1661km+297m处,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任某某、朱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任某某、朱某某均受伤。被害人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中乙醇含量0mg/100ml。经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碰撞时辽B****3号小型轿车的瞬时速度约为66km/h。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系血气胸,大失血死亡。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同被害人任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调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伤情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4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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