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辽宁省凌海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12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E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当时悬挂辽A****T号假牌照)沿兴闫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Km(凌海市大业镇新立村蛤蜊屯)弯路处,因驾驶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电话线杆和监控杆上,造成车辆翻滚,赵某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二款;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死者赵某某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周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裁定文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尸表检验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照片、事故现场图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光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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