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会泽县卡马线由北向南行驶,1时20分许行驶至会泽县卡马线K44+300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后侧翻,致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某及其车上乘客李某均受重伤二级、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1587796****);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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