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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3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B****7号轻型货车搭载被害人于某某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道街路口西侧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致使车辆追撞正等待信号灯的某某乙驾驶的辽B****0号牵引车牵引的辽B****挂车,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于某某因车辆事故造成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肇事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某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汽司鉴[2019]肇字第(1898)、(1899)、(1900)号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大科司病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867****;

2.刑事侦查卷宗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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