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3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沂南县莒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大线25公里路段时,将路上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刘兰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86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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