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路**号,现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泰西大街由南向北行至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孙庄路口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孙秀英碰撞肇事,致孙秀英受伤。孙秀英经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11月14日死亡。经鉴定,死者孙秀英符合交通事故致其多发损伤并多发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秀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绪娟
姚翠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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