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宣讲了认罪认罚的制度和规定,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F5259S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行驶到平江县南江镇集镇西街路段时,与道路上的被害人何某某相撞,何某某受伤后经湖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2日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20年8月24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安葬协议、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请求免于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现实表现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