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中国网通电信业务人员,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7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2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苏黑线(X126)陈相镇王英守村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梁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日14时25分死亡。经检验,被害人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家属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门诊病历、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表检验记录、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已部分赔偿被害人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8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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