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2********,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永敬,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J2**P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管件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孟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9时20分王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孟村县公安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协议书、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案情说明、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死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村联系电话:137********
3、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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