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5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H*****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普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普霖小区前路口时,与行人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一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春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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