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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承德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5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H*****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普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普霖小区前路口时,与行人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一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燕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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