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0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黑M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西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达钢构西侧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骑驶的并载乘车人郝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郝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报警并抢救伤者;被害人死亡后,王某某积极赔偿,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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