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81********,汉族,本科文化,山西交控集团临汾南高速公路分公司**队**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村**号楼**单元。2020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临汾市公安局投案,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L****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鼓楼西大街与燕尔巷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赵某某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逃逸后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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