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8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0****号小型客车沿宿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紫云路与宿松路交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魏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魏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正立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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