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为方便开展业务,经微信联系,擅自通过本市天桥区大桥镇老商业街“济南市天桥区广利文具商行”(小博士办公文具)的杨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平阴县安城镇人民政府”印章一枚,通过微信转账120元。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后于2020年7月8日电话传唤王某某到案,扣押王某某伪造的“平阴县安城镇人民政府”印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2.书证:印章印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