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河南省禹州市**镇**大坡**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禹州市城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非法获取的包含诈骗濮阳城区翟某某在内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号码共计164个,提供给他人,非法所得1443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在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街**号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峰
代理检察员:吴淑慧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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