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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庄的社保卡一张。后被告人王某某套取了该卡的密码,并于2019年8月31日、9月1日先后二次在长沙县**街道银行的ATM机上进行使用,采用取款及转账到其本人账户的方式共盗得被害人卡内的资金7800元。

2020年1月23日,民警至长沙县**镇**村**组**号**号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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