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新疆焉耆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小区前停车场内将车辆挪至停车场门口处,更换为其妻子驾驶车辆,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mg /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11月 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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