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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振)(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无棣县**小区。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汇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中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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