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7********,汉族,本科毕业,***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牌白色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中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劳动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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