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9********,汉族,高中文化,**家具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W****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6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