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金乡县**街**巷**号。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金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斗街交叉口处左转弯时,撞至路中间护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勘查完毕后将有饮酒嫌疑的王某某带到金乡县宏大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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