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5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湖公园后门地下通道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2020年4月23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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