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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涛)(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车牌为陕U****7号路虎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派立方KTV出发,准备去往红枫苑家中,从派立方门口向北行驶了十几米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0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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