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住址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号,现住河南省**县**路**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县**路**公寓其住处,与刘某某等人一起饮用白酒。2020年1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E号小型汽车,沿汝州市杨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王寨乡南尚庄路段时,被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0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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