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1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商城**栋**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合肥市新站区利港喜来登酒店出发,沿铜陵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驾。后民警带其到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内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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