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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同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5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2海马牌小型轿车,沿魏都大道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岳秀园东处,被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王某某的人口信息、王某某前科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大同市交警支队一大队酒精检测单;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2)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3)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九新,男性,1984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403215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新华街卧虎湾小区15-1-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同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王九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5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九新醉酒后驾驶晋BZK382海马牌小型轿车,沿魏都大道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岳秀园东处,被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王九新的人口信息、王九新前科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大同市交警支队一大队酒精检测单;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九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2)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3)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九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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