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黄色江淮轿车,沿新乡市新滑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经八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王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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