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38岁,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初中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文化苑小区门口时,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39672****)。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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