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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成武县**街道**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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