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7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园**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时,途径**路与**路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周厚华
2020年12月1日
附:1、本案案卷2册;
2、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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