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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广元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乡**村**组,现住:新区检察院附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H****6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新车站民生路一KTV门前出发,准备去往新区检察院附近工地,途经民生路,沿红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柳路与新伙场乡村道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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