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8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交运集团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后王某某在汽车厂东路路口等待信号灯时睡着。民警赶到现场叫醒王某某,王某某驾车离开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损失。经对王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6±6.7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表现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刑事技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警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济)公(交)鉴(化)字[2020]0353号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查获王某某及采血过程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官 :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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