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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89********,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粤YW****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路段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春平

202042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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