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6********,汉族,文盲,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附近的家中出发,行驶至靖边县东环路大市**路段时被靖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公交(司法)鉴(理化)字【2020】0185号文书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77.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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