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3号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龙山路与北大街十字路口“小四川火锅店”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新房滩移民小区的家中,行驶至靖边县北大街与统万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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