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2211980*****18,户籍所在地阳高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大同市恒安新区*区10-*-***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经鉴定,从送检王某某的血样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81.23mg/100ml)后,驾驶晋BS***3黑色小轿车行驶在208国道西韩岭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宇晴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