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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乡**街**号,住成武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永源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成武县先农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湖心路与先农坛街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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