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人民团体负责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咖啡色吉利牌轿车(豫J*****)行驶至清丰县**乡**集村十字街路口时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乙醇检测报告;
4.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濮阳市清丰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