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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新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黄河大桥南首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监控录像;3、检验报告;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新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85431****;

2、刑事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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