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东路**二街东段**小区**号,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东路**二街东段**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定和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500元。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白色长安牌小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沿东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气象局南5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36.8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心玲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东路**二街东段**小区**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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