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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5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卫滨区,住新乡市卫滨区***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 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 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桥时,与邢某某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霞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卫滨区***街***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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