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灰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西苑路与武汉路交叉口时与豫C*****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到场后将王某某当场查获,王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5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梅
检察官助理:赵浩凯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