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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镇**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照为黑A****9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实施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对采自王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值为:189.8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扶余市****村**会出具的证明,王某某的配偶、母亲、姐姐的医院住院病案单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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