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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6机动车沿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区港湾广场下桥口处遇前方民警临检,王某某为逃避检查违反交通信号调头后沿长江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在益民街路口处与沿长江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石**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7机动车发生刮蹭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后王某某被现场临检民警在长江路与丹东街交汇处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0.89mg/100ml,属醉酒驾驶。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已对石**进行赔偿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现场及呼气检测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告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露

检察官助理:陈放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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