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3时4分,王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黄海西路东北四街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19年8月23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4.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30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封血照片;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毒检开字【2019】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4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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