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0时24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五蔡路0km+150m处时(五星镇中心街),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乙醇含量1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甲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震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区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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