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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0的小汽车,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大道**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兴万

2020年09月0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86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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