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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8197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号“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沿塔河油田1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塔河油田1号公路13公里+900米处与限高杆发生碰撞,造成豫******号车及限高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87毫克,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袁新飞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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