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长春车务段德惠西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组,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道街**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A7****号小型轿车在德惠市菜口路大青咀镇街道洁美化妆品商店门前与刘某某驾驶的吉NJ01-****号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驾驶员王某某呼吸中,乙醇含量为109.8毫克/100毫升。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08毫克/100毫升。事故后双方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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